在云阳县双龙镇玉龙村“桂花树”坟在当地十分有名,牌坊式碑楼、四柱三重檐,精湛考究的浮雕、镂雕工艺,让碑楼上瑞兽、双龙戏珠等纹饰栩栩如生。
经文物部门鉴定,该墓是清代墓,属于我国地下不可以移动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盗掘古墓葬者,按盗窃罪论处。
“桂花树坟是何家的祖坟,坟墓修得好,风水也不错,距今有几百年的历史了。”玉龙村村民告诉记者,“村民多年来都自觉保护,因此坟墓面貌保存完好。”
2016年12月10日,村民何克位发现,何家祖坟坟尾被人挖开,怀疑被他人盗墓。
于是,他立即向云阳县公安局双龙派出所报警。“我们也没有得罪人,竟然挖我们祖坟,太缺德了!”该村何姓族人都十分愤怒,希望警方能尽快破案。
民警现场发现,坟墓尾部出现一条长约2米,宽1米,深1米的大坑,墓室已经露出一个大洞,坑内痕迹十分新鲜,明显被人动过手脚。
由于作案现场既无目击者,又无监控视频,赵所长集中全部警力,到处摸排案件线索。
经过近一个多月的摸排、侦查,民警找到一条重要线索:本村村民何某在摆龙门阵时,自称会看风水,对“桂花树”坟有一定研究。村民范芝菊(何某的堂嫂)回忆,几个月前,何某曾私下向她提起“桂花树”坟年代久远,风水需要重新“治”一下。他说,要“治”好风水,需要从坟墓里面取一根骨头,放到对面山上庙前青蛙石的嘴里,就能保佑何家发财兴旺。何某希望外出务工的堂哥回来后,可以悄悄把祖坟的风水“治”一下,并多次强调要保密,否则就不“灵”。
得到该线索后,民警分析,何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民警围绕何某进行重点侦查,并多次与何某谈话、了解情况。果然,经与何某多次交锋,发现其在轨迹上、逻辑上十分反常、疑点重重。多方证据显示,何某就是该案嫌疑人。
3月7日,何某突然离家出走,不知去向。3月16日,何某在上海松江火车站被警方抓获。经审讯,何某对盗窃“桂花树”坟的事实供认不讳。
何某供述,“桂花树”坟年代久远、修建精美,明显是大户人家,其怀疑坟墓里有随葬品;如果得到随葬品,肯定价值不菲。于是,他变身“摸金校尉”,制订了详细的盗墓计划,一心**墓中的珍贵文物。
为了顺利实施盗墓计划,何某多次到“桂花树”坟墓前踩点,并初步测算盗墓的工作量。为不引起居住在坟墓旁堂哥家的怀疑,何某谎称自己懂风水,并编造一些整治风水的说法,骗取堂嫂信任。
2016年11月7日深夜,何某花钱请了1名“摩的”司机,带着锄头、钢钎、撮箕等工具,秘密前往“桂花树”坟,实施盗墓。然而,当两人刚好挖出墓室,“摩的”司机由于胆小害怕,不同意继续挖墓,很快逃离现场。
第一次盗墓失败后,何某于心不甘。12月5日夜,何某再次花1000元钱从万州请来两名“助手”,经过2个小时的挖掘,终于破开墓室、打开棺材。何某喜出望外,拿着手电在棺材里面仔细查找随葬品,但一无所获。
“太让人失望了,里面除了一堆骨头什么都没有,这都是老祖宗给的报应。”何某告诉民警,为了盗墓自己搭了2000多元钱,不料什么都没有得到,竟落得如此下场。同村何姓族人对何某盗窃祖坟的行为非常不齿,纷纷谴责何某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女子老房拆迁挖出千年古墓,发现古墓如果不上报,是否涉嫌违法?
一、中国墓地使用年限
1、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 2、“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的说法存在误区。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殡葬处理法令》相同没有规则公墓运用期限,其中有关的规则是:严格约束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运用年限,依照计划答应土葬或许答应掩埋骨灰的,掩埋遗体或许掩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运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节省土地、不占犁地的准则规则。 二、能在自家耕地内修墓吗我国对修建坟墓的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这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1、是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必须经过批准。如《殡葬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2、是对修建坟墓的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坟;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20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是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作出规定。如《殡葬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第19条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是规定尊重的丧葬习俗。如《殡葬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尊重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中国墓地和土地一样,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中国墓地使用年限是五十年或者七十年,每二十年缴一次护墓费用。自己修墓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修建的土地不能是耕地,还要申请村委会批准。总之,我们在修建墓地的时候,要做到传承中国传统风俗的同时,不浪费土地资源,不破坏公共环境。女子老房拆迁挖出千年古墓,发现古墓如果不上报,这肯定是涉嫌违法的,但是不一定就属于犯罪行为。
一、女子老房拆迁挖出千年古墓
郑州一女子的老宅在拆迁的时候挖出了千年古墓,不少的专家都已经将古墓的物品拿到其他地方去研究了,女子老房子也就剩下几块古色古香的砖,由于目前这种情况实在是有一点特殊而且又很常见,所以不少的人都想着这种东西是否可以私有化。由于目前女子的这种经历实在是太过罕见,所以不少的人都想知道发现古墓不上堡究竟会不会涉及某些惩罚类事项,以下就进行简要说明。
二、发现古墓不上报涉及违法
其实这种行为多多少少都是涉及违法行为的,假如一个人在开发东西的时候发现了比较名贵的物品,而且名贵的物品还属于文玩类的物品,那么此时这一物品就属于国家所有。假如我们把这种物品私自占为己有,这很明显就是一种非法占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然涉及违法,但是只需要上缴即可,并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范畴;但是如果非法占有过程中有损耗,甚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于无主物并非发现占有
言归正传,无主物和埋藏物很多时候都是一个经典命题,但更加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无主物捡到了并非就由我们合法占有并且享有所有权;这种情况更多的时候则是把物品归于我们,但是如果物品具备着私藏属性或者比较昂贵的属性,那么这种物品很有可能就会归属于国家,这也是我们需要看到的一个客观事实。所以更多的时候捡到某些名贵的物品不要觉得很高兴,毕竟这不仅有可能是他人遗失的,更加有可能是国家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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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在云阳县双龙镇玉龙村“桂花树”坟在当地十分有名,牌坊式碑楼、四柱三重檐,精湛考究的浮雕、镂雕工艺,让碑楼上瑞兽、双龙戏珠等纹饰栩栩如生。经文物部门鉴定,该墓是清代墓,属于我国地...
文章不错《不孝子孙雇帮手盗挖自家祖坟是怎么回事?》内容很有帮助